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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论出境、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、违背划定的,如何处罚?——驰名商标专利维权律师

出境,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,违背划定的,如何处罚?   根据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进境边防检查条例》的第三十五条划定,出境,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,进境职员,偷越国(边)境职员及未持有效出境,进境证件的职员出境,进境的,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:  (一)离,抵口岸时,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,擅自出境,进境的; (二)未按照划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,旅客和货物情况的,或者拒尽协助检查的; (三)交通运输工具在进境后到进境检查前,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,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,上下职员,装卸物品的。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:  (一)出境,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划定的路线行驶的; (二)外国舟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; (三)中国舟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舟舶的。 出境,进境的舟舶,航空器,因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,驶进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埠,没有合法理由不向四周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讲演的;或者在驶进原因消失后,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往的,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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