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畅谈法庭调查时,如何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春秋?——版权维权专利维权律师

法庭调查时,如何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春秋? 未成年人犯罪,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划定的犯罪行为。实施犯罪时的春秋,一律按照公历的年,月,日计算。过了周岁生日,从第二天起,为已满XX周岁。

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(研)发[1991]7号发布,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《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》明确:法庭调查时,要仔细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春秋。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,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观和客观原因。

在庭审过程中,不得对少年被告人入行训斥,讽刺和威胁。如有发生,法庭应当立刻制止。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以法发[1995]9号作出的《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》指出: 

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,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春秋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。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,月,日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春秋没有查清,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,应当退归人民检察院增补侦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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